日前,一份對200份法院判決書的研究報告發表在學術刊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期刊》上,這份報告證明,在中國,遭中共查禁的宗教團體過正常信仰生活就足以被抓坐牢。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一份根據刑法第三百條處罰全能神教會信徒的法院判決書(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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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逃離中國後,為了能在所在的民主國家獲得庇護,必須證明自己有「充分理由恐懼」,一旦回到中國就會受到迫害。在一些國家,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該法條對那些參加被定為「邪教」遭到迫害的團體的人處以有期徒刑(事實上,中共將所有發展太快 被視為不服從中共的獨立宗教團體都列為「邪教」)。中國大使館常常告訴外國政府,刑法第三百條只用來處罰「犯了罪」的「邪教」成員,其目的就是要說服海外的法院和難民委員會不要批准那些宗教團體成員的庇護申請。
我與內華達大學雷諾分校(University of Nevada, Reno)的詹姆斯·理查森教授(James T. Richardson,被公認為世界上研究新興宗教團體與法律關係的重要權威)以及國際難民宗教自由觀察站(International Observatory of Religious Liberty of Refugees)現任主席羅西塔·索麗特女士(Rosita Šorytė,前立陶宛外交官)合作的一項研究的報告發表在學術雜誌《新興宗教研究中心期刊》2019年9—10月期。我們研究了中國政府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官方解釋文件以及在中國遭到迫害最嚴重的宗教團體——全能神教會的信徒被中國法院判刑的200個案例,並得出結論: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參加敬拜活動、給親友傳福音、發放信仰書籍等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屬於「犯罪」,會被判重刑。
刑法第三百條的故事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引入的刑法第三百條已在2015年進行了修訂。非常遺憾的是,世界各國有些法院判決參考的是1997年的版本,卻忽略了修訂後的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第三百條修訂如下: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
和1997年的版本相比,2015年的版本變化最大的就是加重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的處罰,現在甚至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另一方面,即使「利用『邪教』」「情節較輕」的情況也被納入刑事犯罪的範疇,擴大了刑法的適用範圍。儘管「情節較輕」受到的處罰會輕一些,不過很少有案件被定為「情節較輕」。
在研究報告中,我們只探討刑法第三百條的第一款,即處罰「組織、利用邪教」之人的相關規定。在我們研究的所有法院判決書中,根本沒有提及任何與邪教有關的凶殺案、盜竊案或強姦案,也沒有提及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所提到的任何案件;同時,在我們研究的所有目前正在海外尋求庇護的難民案件中,也不涉及任何上述幾類案件。
中國的法院判決書經常使用「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字眼,這可能會誤導民主國家,因為「破壞法律實施」可能會令人想起一些反政府的大計劃。事實上,按中共的解釋,這裡的「破壞法律實施」只是指不尊重中國法律,而中國的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參與「邪教」團體。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刑法第三百條的官方解釋。由於難民申請的決議書仍在引用舊版本的解釋文件,因此必須注意,2017年發布的官方解釋第十六條明文規定舊的解釋文件已廢止,這一點很關鍵。
新的官方解釋的第一條涉及一個老問題,即如何定義「邪教」,規定如下: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
愛德華·艾恩斯(Edward Irons)已舉例證明,這一條的內容在之前的文件和新文件中都有,但均沒解決定義的問題。事實上,當局想把什麼團體列為「邪教」,那它就是「邪教」。
第二條是該解釋性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為它詳細例舉說明哪些情況不屬於「情節較輕」,而是被視為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佔、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帳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因此,被定為「邪教」的團體「非法舉行集會」(包括宗教聚會),在家存放1000張傳單或250個視頻、錄音帶就被定為「嚴重犯罪行為」。為了解這一法條的實際運用情況,我們研究了200份法院判決書。
判例:對200個案件的研究
中國當局一直努力實現全國法院判決書數字化,並將其上傳到網上。鑒於中國幅員遼闊,到目前為止,只能在網上找到一小部分判決書,而且大都是較早以前的判決書。儘管如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庫的成就仍然非常了不起,目前為止已將約5000萬頁的判決書上傳到了網上。
對於那些不是中國律師、法官的人來說,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這一數據庫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們將研究範圍限制為:(1)全能神教會信徒的案件;(2)根據刑法第三百條被判刑的案件;(3)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1—7月)判決的案件,把範圍明確定在2017年中共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官方解釋之後;(4)被判3年或3年以上的案件。雖然進一步研究肯定會找到更多的案例,但我們在上述數據庫中找了2018年1月到2019年7月之間200名全能神教會信徒根據刑法第三百條被判刑的案件。顯然,這並不意味著在我們研究的時段內只有200名全能神教會信徒在中國被判刑。前面說過,並非所有的法院判決書都在數據庫裡,而且由於判決書的連結經常變,我們在新興宗教研究中心的網站上公布了相關在線判決書的截屏。
對這些案例的研究證明,警方和法院試圖查出並處罰教會帶領,但也不會放過普通信徒。他們被判刑的原因不盡相同。首先,他們給人傳教。有時給親屬傳教就足以被判刑,在這些案件中,對全能神教會有敵意的被告人親屬往往會提供對被告不利的證詞。例如,一名叫李雁鳴的女信徒因給親屬傳教而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期間被持續監控)。
法院還用2017年官方解釋的詳細條文對在家裡存放(教會)傳單、書籍、視頻和光盤的人量刑。男信徒劉照普在其家裡存放334本全能神教會的書籍,1台筆記本電腦,6張TF卡和72張含有全能神教會資料的光盤,他還被指控給人傳教,因此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全能神教會拍攝的宗教視頻相當出名。雖然這些視頻大多數都是在國外拍攝製作的,但也有部分是在中國製作。法院處罰以任何形式參與影片製作的人。編劇被視為更危險的人物(例如,男信徒劉俊華、吳保振、姚樹智都是編劇,他們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有些演員雖然也參與了拍攝,但他們受到的處罰相對較輕,如被判三年零六個月的女信徒杜小芹。
男信徒賈海成和王宗耀是攝影人員,他們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分別緩刑4年和5年,儘管他們承認參與拍攝等「犯罪」事實並承諾放棄信仰。法院對為全能神教會電影演員化妝的人員也不輕饒,例如女信徒郭二豔和王娟均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與很多其他宗教一樣,全能神教會也定期組織敬拜聚會和讀經聚會。被定為「邪教」的團體在中國是被禁止做這些事情的。相當數量的法院判決書表明,那些在家裡組織聚會的全能神教會信徒會受到處罰,(他們通常還被指犯有諸如在聚會點「發放書籍,發放宣傳冊」這類罪行)。女信徒王金瑞在其家中放了5本教會書籍、184本小冊子,還在家組織過4次聚會,因此被判五年半有期徒刑。並不是大聚會才會招致判刑。女信徒韓素娥因在自己家裡接待兩名全能神教會信徒,與她們一起聚會而被判刑四年。
大多數法院對以全能神教會的名義進行傳教活動的標準量刑是三年,但一個名叫吳友金的女信徒卻獲刑七年,也許是她傳教太成功的緣故。有時候,在熟人當中小範圍地分享全能神教會信仰被視為比向陌生人傳福音情節更嚴重。女信徒陳來英因在工作單位傳福音而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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